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局以上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清遠市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保護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方案的通知》(清府〔2016〕6號)等法津、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環境安全和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堅持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治舊與控新結合,綜合運用激勵引導、執法監督和資金補助等手段,采取搬遷、關閉、轉產等措施,開展禁養區、限養區的清理整治,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有效降低畜禽規模養殖對環境的污染,為全面建設幸福美麗清城提供生態環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全面清理禁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2017年4月30日前,對禁養區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依法實施搬遷、關閉或轉產,其中北江流域禁養區畜禽養場(戶)專項治理任務中未完成取締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全面整治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限養區不得新建、改擴建養殖設施,完善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確保養殖糞污達標排放。進一步加強適養區養殖場管理,適養區內新建、擴建養殖場必須按照要求建設治污減排設施,完善相關環保審批手續。
三、清理整治范圍和對象
(一)清理整治范圍:
1.《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的通知》(城區府辦發〔2011〕35號)劃定的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
2.省、市、區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1)依據區農業局、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區環保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清遠市清城區生豬生產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布局(2009-2020年)〉的通知》(城農〔2009〕69號)精神,鳳城街所屬區域范圍列為生豬禁養區,東城街、洲心街、橫荷街三個街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范圍列為限養區。
(2)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批復》(粵府函〔2011〕29號)的功能區劃,清城區的迎咀河(花都區大芒山到清城區源潭鎮的黃毛布)及銀盞河(花都區尖峰塱到清城區銀盞水庫大壩)劃為二類環境質量功能區,高田水(飛來峽鎮大羅山到黃洞口)劃為三類環境質量功能區,上述河道中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3)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部分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5〕17號)精神,飛來峽鎮文洞水庫列為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其水庫上游整個流域的陸域范圍按二級保護要求進行保護,流域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二)清理整治對象:
清城區行政區域范圍的禁養區、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都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圍。包括禁養區、限養區內現有的生豬存欄100頭以上、肉禽存欄1000只以上、蛋禽存欄500只以上、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牛存欄10頭以上、肉羊存欄50只以上、肉兔存欄1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達到《廣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試行)》(粵府辦〔2007〕107號)規定標準的其他品種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
四、工作步驟和要求
全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辦法進行,時間從2016年3月開始至2017年6月底完成。具體分為前期準備、宣傳發動、清理整治、核查鞏固四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區成立清遠市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街鎮(場)參照區的做法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制定《清遠市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措施,落實工作責任。按“屬地管理、部門配合”的原則,各街鎮(場)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禁養區和限養區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進行調查摸底,梳理清理整治對象名單,并組織相關人員入場登記、拍照、錄像,正確填寫《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場(戶)信息登記表》,做到一戶建立一檔案,確保每份調查表有兩名調查員簽名、養殖戶戶主簽名確認,公示7天無異議后上報區農業局、區環保局,作為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依據。
(二)宣傳發動階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召開禁養區限養區清理整治工作會議,印發《清遠市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統一部署整治工作。同時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以及座談動員、張貼標語、發布公告等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清遠北江流域水質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為禁養區限養區清理整治提供強有力的輿論支持,確保社會秩序穩定。要逐戶告知禁養區限養區治理范圍、時間和要求,對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曝光,切實提高全民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
(三)清理整治階段(2016年9月1日—2017年4月30日)
一是開展禁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清理工作,在2016年底前對禁養區內70%的畜禽養殖場進行清理取締(其中北江流域禁養區畜禽養場專項治理任務中未完成取締的養殖場需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禁養區內全部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清理取締。二是開展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整治工作,對位于限養區內的肉雞場、種雞場、豬場、牛場等畜禽養殖場,符合區域布局和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距居民區一定距離,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規定的,需按照《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要求進行整治(對年出欄量5000頭以下的豬場,采取“干清糞、雨污分流、廢棄物綜合利用、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所有養雞場采取“干清糞、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三是對在禁養區內拒不關停或限養區內拒不整改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各單位、各街鎮(場)要充分發揮聯動作用,形成強大打擊合力,依法強制關停;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核查鞏固階段(2017年5月1日—2017年6月30日)
認真核查、總結全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情況,各街鎮(場)要對工作進行總結,總結材料以書面形式于6月30日前上報到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街鎮(場)、區直有關部門每年要定期對整治區域“回頭看”,加強對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的日常巡查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措施,確保禁養區畜禽養殖不出現“反彈”和“復養”現象,鞏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1.成立機構。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行動是一項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的工作,為切實加強這項工作的領導,區成立由分管農業工作的副區長任組長,區委區府辦副主任、區農業局局長、區環保局局長為副組長,區財政局、區水務局、區工商局、區城綜局、區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清城供電局和各街鎮(場)分管領導為成員組成的清遠市清城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局,負責清理整治日常工作,由區農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區農業局、區環保局分管領導兼任,成員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各街鎮(場)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由各街辦主任或鎮(場)長任領導小組組長。
2.工作職責。區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監管,各街鎮(場)、區直各部門必須以強烈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我區禁養區限養區規模養殖清理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各街鎮(場)、區直單位職責如下:
各街鎮(場):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銀盞林場是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場清理整治工作直接責任單位,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負責轄區內禁養區養殖場拆除關停和限養區養殖場糞污達標整治工作。各街鎮(場)要細化工作方案、工作步驟,落實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和工作措施,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區環保局:會同區農業局開展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場的清理整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開展限養區規模養殖場(小區)的糞污處理設施環境評估,抓好《環境影響登記表》辦理工作,督促排污全面達標;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及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對禁養區和不按時落實整改的規模養殖場(戶)報區政府組織關閉。
區農業局:會同環保部門對全區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清理整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限養區和適養區養殖場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負責對限養區畜禽養殖的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負責本轄區的畜禽養殖規劃制定;負責對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場搬遷轉產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清城分局:負責督促指導各街鎮(場)對占用基本農田違法建設的養殖場(小區)進行整治拆除;依法辦理新、擴、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
區水務局:負責對占用水利設施用地、河道的養殖場(小區)進行整治拆除;協助對污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拆除。
區財政局:負責籌措和安排禁養區限養區畜禽養殖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費和拆除補助資金;會同區農業局、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各街鎮(場)應撥付的獎補資金進行核查。
區林業局:負責對占用生態林違法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整治拆除。
區工商局:負責取締無照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對被責令關閉的養殖場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區城綜局:指導街鎮(場)對城市建成區禁養范圍內建設用地上違法搭建的養殖畜禽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拆除。
清城供電局:負責對拒不執行關停拆遷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采取停電斷電措施。
市公安局清城區分局:負責專項整治清拆過程中執法監督的安全保障。
區宣傳、司法、法制、信訪部門按各自職責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二)落實整治資金,明確補助辦法。
為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清理整治工作,區財政安排專項整治資金,各街鎮(場)根據自有的整治任務和實際情況,在政策和工作經費上給予支持。
1.全面關閉禁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一是禁養區內已獲得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開辦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在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關閉拆除并簽訂不再養殖承諾書的,由街鎮(場)負責組織驗收,填寫《清遠市清城區畜禽養殖場(戶)關停驗收表》;由區農業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對驗收結果進行核查,對核查無異議的,由區財政進行獎補。獎補標準:簡易棚舍每平方米60元,磚瓦房舍(包括舍內設施、設備)瓦檐滴水高度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50元、3米及以上的每平方米180元。自行關停但需要政府組織強拆的養殖場,按磚瓦房舍100元/平方米,簡易棚舍3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償養戶,同時由區財政按磚瓦房舍50元/平方米,簡易棚舍30元/平方米補貼各街鎮(場)拆遷費用。二是對轉產的規模畜禽養殖場,在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處理養殖的畜禽并簽訂不再養殖承諾書,可獲每場(戶)1萬元的獎勵。三是對私自占用河道、國有土地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直接采取關停、拆除等措施,政府不作補償。四是凡關停、轉產后又復產養殖畜禽的執行強制拆除;對2017年4月30日前不關停拆除、不轉產并拒絕簽訂不再養殖承諾書的,依法強制拆除,不予補助。
2.分類整治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限養區畜禽規模養殖場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備案手續。若限養區生豬規模養殖場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將對照禁養區清理整治程序進行拆除、關閉工作;手續辦理完善的,2016年12月31日前簽訂養殖場污染整治承諾書,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污染整治達標排放并通過驗收的養殖場(小區),每戶獎勵2萬元;對未按期完成或不落實污染治理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將對其進行依法關閉,不予補助;對限養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利用現有養殖場轉產非畜禽養殖產業的,2017年4月30日前自行處理養殖的畜禽并簽訂不再養殖承諾書,按分類拆除補助標準20%給予轉產補助。凡關停、轉產后又復產養殖畜禽的收回補助并執行強制拆除。
(三)嚴格監督檢查,加強責任追究。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各街鎮(場)清理整治行動工作落實情況,區委督查辦、區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清理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拆遷面積弄虛作假、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目標任務的街鎮(場)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責任。